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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改革40周年专栏】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回顾与展望

崔野韩等 中国种业 2022-06-21

作者:崔野韩  温雯  陈红  杨扬  堵苑苑  卢新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标志我国在植物新品种培育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式建立。20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推动育种创新、促进民族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显著。我国农作物优良品种不断涌现,种企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20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针对新时代品种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提出未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回顾


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是从专利制度演变而来的。

1.1 从时间维度看 20世纪90年代,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我国加入WTO须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其明确要求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者一种有效的特殊方式或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而我国于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对动植物新品种不予以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植物新品种采取特殊方式进行专门保护,以达到入世要求。为此,1993年原中国专利局、原农业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得到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等领导同志的批准,同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立法保护。1995年,原农业部、原中国专利局等部门完成《条例》草案起草与征求意见工作后上报国务院。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条例》,由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原农业部为此专门成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最早设在科技教育司,2011年以后划归原种子管理局(现种业管理司),负责品种权审批等相关工作,日常受理审查与测试工作委托原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承担。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开始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2009年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我国加入UPOV10周年纪念活动,首次表彰一批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17年原农业部联合原国家林业局举办《条例》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邀请来自UPOV及其成员的高级官员参加,共同见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

1999年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品种权申请115件,2000年原农业部授权的第一个新品种是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培育的培矮64s,201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突破1万件,截至2017年底,申请总量突破2万件,授权总量接近1万件,其中,2017年全年申请3842件,位居UPOV成员第一。从品种权申请情况看,自2011年以来,国内企业年申请数量已连续7年超过科研单位,年均增长20%以上。截至2017年底,大田作物申请量占80%以上,其中,玉米、水稻、小麦申请量位列前三,且玉米、水稻的申请多为杂交品种。来自国外的申请1502件,占总申请量7%。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20年努力,已成为UPOV联盟中的品种权申请大国。

1.2 从空间维度看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时间仅有20年,但是发展很快,品种权申请总量已位居世界前列,成效显著,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进展。

1.2.1 制度建设较为完善 原农业部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10批保护名录,涉及138个植物属种。2016年实施的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内容单独列为一章,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作为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管理的技术依据,加大了对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断完善。

1.2.2 工作体系不断健全 目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与复审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DUS测试、样品保藏、审批授权和异议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针对品种权侵权和假冒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各级法院也建立了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体系,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

1.2.3 技术支撑体系日益强大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设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受理大厅,实行受理、审查、咨询“一站式”办公服务。随着种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持续推进,研制完成品种权在线申请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做好DUS测试工作,在全国主要农业生态区建立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总中心和27个测试分中心,培养一支能力较强的专业测试队伍,发布200多种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和18种农作物新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标准,建成包含16000多个品种的表型、图像和DNA指纹图谱的品种数据库。另外,2016年以来还建立了育种者自主开展自有品种DUS测试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申请者自行开展DUS测试。技术体系不断壮大,有力支撑了品种权授权工作。

1.2.4 国际合作交流逐步深入 作为UPOV重要成员国,我国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深度参与UPOV理事会及其相关委员会规则制定等事务。积极申请在我国承办UPOV多个技术工作组会议,承担并完成UPOV茶树、谷子等测试指南研制任务。派员赴UPOV办公室工作,积极参与UPOV国际申请平台建设与推广。与荷兰、美国、欧盟、日本及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开展多双边国际合作交流,为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推动我国种业“走出去”打下坚实基础。

1.2.5 品种保护意识持续提高 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不仅大企业需要,而且受到小微企业、“草根”创客的欢迎。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创造的动力源,是企业发展的定心丸,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品种权保护也日益深入人心,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申请了品种权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在育种上的投入才能得到回报。例如,玉米品种郑单958,从育成至今,纵横种子市场近20年,位居全国玉米品种种植面积榜首,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申请了品种权保护,选育单位河南省农科院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回报,品种权收益累计过亿元。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20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现代种业以及实现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方面,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2.1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强化新品种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中兴手机事件”和中美经贸摩擦对加快自主创新,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提出更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讲话中特别强调,“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种业创新的根本保障,加快核心种质的创制需要强化新品种保护。

2.2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强化新品种保护 种业是农业现代化的芯片。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突破性新品种的创新。农业农村部明确提出品种创新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完成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良种覆盖率达到97%以上,品种对农业提质增效的贡献率超过50%。加快培育推广一批绿色生态、优质安全、多抗广适、高产高效以及特殊专用新品种,推进品种大更换、质量大提升、产业大发展,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2.3 加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迫切需要强化新品种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处于全球较低水平,导致国外企业不愿意把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良新品种引入到我国。一方面,由于我国《条例》基于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相比,在保护育种原始创新、扩大权利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名录数量、延长保护年限以及对农民特权进行限定等方面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品种权维权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品种侵权取证难、鉴定难、执行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提高保护水平,强化保护力度,急需健全完善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未来发展方向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海南博鳌论坛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我们将按照“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推动品种创新,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激励原始创新、提高保护水平、推动转化应用,加快提高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断扩大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影响力,推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新时代种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出新的贡献。

3.1 以《条例》修订为契机完善制度建设,最终实现“严保护” 加快《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修订,探索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简单修饰性品种的商业化行为加以限制,加大原始创新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和效率。针对维权取证难问题,探索拓宽品种权保护范围至收获材料及其直接制成品,将保护链条延伸至生产经营涉及的全过程,提高维权取证效率。此外,在延长保护期限、扩大保护名录范围以及规范农民特权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3.2 优化植物新品种权受理审查进程,尽早实现“快保护” 从2019年开始,全面推行品种权网上在线申请与审查,不断提高审查测试信息化程度和水平。配合种业创新工作的开展,针对特色品种、自主测试品种等,创新审查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探索建立品种保护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查测试质量。同时,加强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强化专家会审、协作审查、DNA分子鉴定等辅助审查作用,提高品种权审查效率。

3.3 加强品种权维权执法与宣传,尽力实现“大保护” 全面落实《种子法》及《条例》,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坚持有诉必理、有案必查原则,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违法行为,推动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时修订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制定行政执法规程,配合修订司法解释。此外,组建法律援助团队,加强维权指导和援助。遴选维权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和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征集中国品种权故事素材,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向国内外讲好“中国故事”。

3.4 继续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努力实现“同保护” 继续加强与UPOV及其成员之间的多双边合作,探索建立DUS测试报告互认机制和优良品种引进长效机制。在我国加入UPOV20周年之际举办系列活动,与UPOV及其成员分享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20年的发展成果。此外,组织开展相关国家种业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和审查测试合作交流。继续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涉外培训,宣讲和交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成就和经验做法,帮助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与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我国种业“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刊载于《中国种业》2019年2期9-11页,转载请注明


编辑:郑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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